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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社會永遠不缺話題,這不,近日引起網友們注意的話題是關于“返傭事件”,小編作為一名業內人士,為這樣的事件感到很可悲,悲哀的是如今太多人們都以“利”為主,而忽視了原本的職責問題。
香港保險返傭事件
匯豐銀行前雇員陳佳慧,于 2012 年轉介一客戶給保險經紀李廷遠,事后陳向李索要了50萬港元作為報酬。2016年,事件遭揭發,陳佳慧被裁定收受利益罪成,于不久前經香港法庭宣判,獲刑18個月,并退還非法所得50萬港幣,該保險經紀亦因詐騙罪成被判入獄8個月。
看到這則事件的時候,小編正在網上與一位客戶交談保險,正好說了一句“您放心,我們保險代理人都是秉承著真誠心理來為客戶推薦產品的,現在保險行業不會像十年前那般的。”剛好說完這句話,便看到了這樣的新聞報出來,頓時感覺自己被打臉了。
隨后,小編也想到了再此之前采訪周邊親朋好友對保險的看法及保險代理人的看法,可能是因為小編身邊存在親人也從事這行事業的緣故,因此絕大多數親人對保險看法還是很認可的,但是也有少部分人們認為保險就是騙人的。
現在想想,其實我們對保險的看法,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是息息相關的,尤其是保險代理人。因為之所以有保險行業部分的存在,且存在了長達上百年歷史的行業,怎么可能把人忽悠了這么多年!那些稱“保險行業就是騙人機構”的人們,勢必是受到了他人誤導或者是遇到過不專業、靠忽悠手段的保險代理人,小編認為多半都是因為不靠譜的代理人和不專業的營養方式,把整個保險行業形象給嚴重影響了。
其實這就好比一個家庭如果出現了很叛逆的孩子,在外人眼里只會認為是這家的父母沒有把小孩教育好所造成的。
在官方網上對于保險代理人的作用是如此介紹的: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史,保險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為保險市場的開拓、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國約有8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通過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招攬的。
法律上的介紹是:
在我國,《保險法》專門以一章的形式闡述了有關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問題,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兩次出臺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這些無不說明保險代理人在保險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實際上,保險代理制的實施,保險代理人的出現,為完善保險市場,溝通保險供求,促進保險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具體說,保險代理人是:
第一,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并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第二,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滲透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鄉村的各個角落,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四,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需求的營銷機制。
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如此重要的崗位,肯定不能讓那些毫無責任感的人擔當。但是,如今看到了“返傭事件”確實需要我們每位代理人好好想想自己是否有過這樣的行為。
不過,此次事件也讓小編看到了香港保險法制的嚴謹性和執行力。
眾所周知香港沿用英美案例法,該判決也為日后類似案件提供了法理依據和參考。當然,像類似的“返傭事件”,在香港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了,每一次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方式都是嚴厲打擊的。
早年的返傭事件
2009年3月,內地王女士赴港準備為其丈夫投保香港重疾險。在投保前,王女士向保險代理人提出了返傭條件,而代理人也同意了王女士的要求。可是,在2012年11月,王女士突然接到投保香港保險公司的通知,其三年前投保的保單被香港保險業監理處宣告作廢。
事后王女士了解到,原來是當時與其簽單的港險代理人在2012年6月遭到舉報,因屢次向投保人返傭,已被吊銷執照。該代理人的其他三名客戶保單也均遭作廢處理。
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的“保險代理管理 守則”第 80 (l) 條規定:
登記人士除非獲得保險公司特別授權,否則不得提供或答應提供任何保費回傭、傭金或其他在保單內沒有指定的優惠,誘使準保單持有人購買長期保險。
就好比,在香港友邦便有如此規定:
公司一貫不容許任何業務代表向第三者索取及/或收受傭金或任何形式回傭,作為該業務代表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公司業務/事務有關的誘因。
任何違反以上法例的個人和機構,將
1、違反您的保險公司合約;
2、令您觸犯香港法例;

3、導致被刑事檢控的嚴重后果。
除了保單失效的風險外,返傭也嚴重影響客戶的后期服務。
對于客戶來說,能給你返傭的保險代理人你完全可以選擇不買他的保險產品,因為這類人肯定是一群不靠譜的代理人。
專家指出:“以返傭作為條件來招攬客戶的代理人(指客戶經理)不能選擇,因為返傭是保險公司不允許的,只是代理人與客戶之間的私下交易。提出返傭條件的代理人多是因為業績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來對付考核。”這種代理人由于把自己應得的傭金返給了客戶,雖然賣了保單但并無利益可言,所以今后在保單服務方面不會太上心。
而對于保險代理人來說,要明白你存在的基本意義與職責:
1、因為保險商品不同于關乎飲食起居的滿足生理需要的生活必需品,它實際上可以說是一種較高層次意義的奢侈品,很少有人會主動買保險,這就需要保險代理人進行產品介紹。
2、幫助客戶進行保險計劃選擇,代理人熟悉保險商品的用途和限制范圍。
3、為客戶提供持續有效的服務,代理人在幫助客戶解決問題的同時,也會從建議中得到好處,這樣他就會對客戶提供持續有效的服務,而這恰恰是客戶最希望得到的。
4、保險代理人可以切實解決客戶在購買保險過程中的麻煩。
5、從事保險代理人崗位者,一定要準守誠信原則和法律原則。
小編想把“個人利益”看的非常重要者,無論他此時此刻有多么風光,終有一天會從高空中墜落而下的。能走的長遠者,必定是有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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