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師案例分析真題,消防工程師案例分析答題技巧
一、火災隱患

火災隱患是指,潛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災事故可能,或者火災發生時能增加對人員、財產的危害,或者
是影響人員疏散以及影響滅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一般分為一般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120 號令)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火災隱患:
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3)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二、重大火災隱患
重大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
災事故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
(一)下列任一種情況可不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國家標準修訂引起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對重大火災隱患依法進行了消防技術論證,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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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生火災不足以導致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重大火災隱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災隱患。
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
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甲、乙類廠房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內;
4)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5)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
系統;
6)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設施。
(三)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要素:
1.總平面布置
1)未按規定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變原有防火分區,造成防火分區面積超過規定的50%。
2)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超過該防火分區防火分隔設施數量的50%。
3.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
4)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超過規定距離的25%。
5)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30%;其他建筑未按規
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50%。
7)民用建筑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室內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低于B1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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